论算法的法律规制

被引: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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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算法公开; 数据权利; 算法歧视; 场景化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临可行性与可欲性难题。算法公开面临技术不可行、公开无意义、用户算计与侵犯知识产权等难题,个人数据赋权面临个体难以行使数据权利、过度个人数据赋权导致大数据与算法难以有效运转等难题,反算法歧视面临非机器算法歧视、身份不可能完全中立、社会平等难以实现等难题。传统算法规制路径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算法的场景性,算法可能因为运用算法主体的不同、针对对象的不同以及涉及问题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算法规制应采取场景化的规制路径,根据不同场景类型对算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实现负责任的算法为目标。在算法场景化规制原则的指引下,可以构建算法公开、数据赋权与反算法歧视等算法规制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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