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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裁判的问题归纳与前瞻
被引:30
|作者:
罗维鹏
[1
]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本体论;
认识论;
价值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人工智能有两条发展路径: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初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司法辅助工具,这是目前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一般定位。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裁判。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可能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的终极问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本体论在于回答何谓人工智能裁判,认识论在于回答人工智能裁判在技术上是否可能,价值论在于回答如果技术问题解决了,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应当。人工智能裁判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论是否允许。当然,也不宜将人工智能裁判在现阶段的困难性等同于最终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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