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法权构建中的主体性原则

被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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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璞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法权; 主体性原则; 网络隐私权; 大数据; 人工智能;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8.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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