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责任担当

被引:17
|
作者
邱昆树 [1 ]
王一涛 [1 ]
周朝成 [2 ]
机构
[1] 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
[2] 浙江树人大学人事组织处
关键词
校外培训; 教育培训机构; 行政监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522.72 [私立];
学科分类号
04 ; 0401 ;
摘要
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需先解决如何界定"其他文化教育"概念、"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同一培训机构的不同教学点是否需要办理独立的许可证等棘手问题。具体内容上,教育行政部门需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五大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办学硬件设施"重在安全"、招生和宣传"严格备案"、师资条件"达到标准"、培训内容"避免增负"、培训时间"无碍休息"等。在监管方式上,则有必要在保留常规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监督热线等监管方式基础上着力创新,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告系统,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化治理机制,以及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此形成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
引用
收藏
页码:44 / 49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