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

被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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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必丰 [1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 拒绝理由; 知情权设定;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需要通过"条例"来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中只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一种。拒绝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应当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往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没有将依授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保持一致,目前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申请的行为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以设定与请求不一致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内容和公开形式,甚至可以单方面设定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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