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商何以侵害商标权?——兼论“谷歌”案和“百度”案

被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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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宏光 [1 ]
周园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重庆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搜索引擎; 竞价排名; 商标侵权; 注意义务; 共同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谷歌"案和"百度"案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新型案件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分歧。搜索引擎商不应因客户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而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如果它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的网站侵害他人商标权却仍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将构成侵权。在处理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共同侵权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或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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