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立足于环境权利的保护,为民众伸张环境权提供通畅的司法渠道,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空气污染的良好治理。基本环境质量作为公共产品,一方面意味着以税收作为财政基础的政府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容易受到"搭便车"心态的影响,不能仅仅依据市场规律自发调节,而应该由政府或第三方公共力量介入进行规制。法律通常被认为是政府能够动用的最有效的规制手段,自从1956年,英国颁布了《空气清净法案》这部人类历史上首部全面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以来,在全球范围内,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继在各个国家出台,构成了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制网络,达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