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协《刑事司法标准》之《有罪答辩标准》评析

被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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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建建 [1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有罪答辩; 司法公正; 诉讼终局; 自愿; 明知; 事实基础;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6.05.007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5.3 []; DD916.5 [];
学科分类号
03 ; 0301 ;
摘要
美国律协的《有罪答辩标准》是其辩诉交易制度权威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权威来自制定与修改程序中的利益衡量与共识。现行标准通过细化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各方的权利义务,在被告人权利、检察官裁量权、法官审判权、被害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各种冲突的角色及其目的、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和妥协。尤其是通过向被告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建议、有效辩护,使其认罪建立在知情自愿基础上,从而在程序公正和诉讼终局之间寻求平衡,使辩诉交易这种不同于陪审团审判的刑事司法体制获得诉讼各方、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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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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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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