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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被引:57
|
作者
:
高利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高利红
余耀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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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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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余耀军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4
来源
: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年
/ 03期
关键词
:
排污权;
排污许可证;
用益物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主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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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3 / 8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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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手段研究[M].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沈满洪著, 2001
[2]
债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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