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商品契约为例 ,说明商品契约完全有可能在长期内稳定 ,以至于足以保证龙头企业长期支配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 ,从而达到与要素契约相同的效果。商品契约的稳定性主要是通过专用性投资和市场在确保履约方面的作用来实现的。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证伪了科斯和张五常的一些看法。他们认为 ,企业和市场的区别就是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的区别。基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性 ,单纯的要素契约很难在现阶段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 ,本文的结论不仅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提供思路 ,也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路径作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