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

被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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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洪曙 [1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财政分权; 财产税; 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主体税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开始了财政分权的改革历程,并期望以此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解决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财政分权的核心支撑因素就是地方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地方税,且财产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有很高的吻合度。另外,研究还发现: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综合国外成功经验并本着地方税收原则,建议把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整合为新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我国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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