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

被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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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信息; 财产法; 新型民事权利; 数字经济; 无形物; 个人信息;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9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数据信息的无体性加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对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赋予加以对冲,从而框定权能和效力,降低数据信息的交易成本。数据信息的对世性、排他性效力使之具有二重救济路径,能够从财产秩序的维护角度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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