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被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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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1 ]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 共同生产经营; 共债共签;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9.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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