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系统收集2003年至2013年的公共事件发现媒体报道引起立法议程回应性变动的机制通常有两种:媒体主动设置某一议题,建构公众的认知,聚合和引领民意,立法议程加以回应;媒体作为沟通商谈渠道,借助对某一突发事件深入、持续性报道,挖掘和整合已有观点,推动舆论聚合形成"共识"。引起立法议程回应性变动的公共事件常发生于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领域、事件关涉各方在价值判断、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案等方面能够在较短时间达成"合意"。与此相对,回应性的立法以行政法、环境法以及刑法领域居首;行政立法主体回应频率最高;回应性立法以创制方式为主。这一现象带来三点启示。第一,应当重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给立法决策过程带来的新约束,在立法议程设置环节构建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第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全面的视角看待立法质量提升这一目标,对行政立法质量应施以足够重视。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逐步增强自身的立法能力以有效回应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