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资本与农民工的市民化

被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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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学芬 [1 ]
机构
[1] 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300191
关键词
农民工; 城市生活资本; 市民化;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07.03.014
中图分类号
D412.6 [工会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农民工市民化要经历三个步骤:从事非农职业、在城市定居、融入城市生活,据此农民工实现向市民的转变至少要承担以下成本:一是城市最低生存成本,二是转移成本,三是对更好生活预期的补偿成本。只有在有能力支付这些成本并取得一定的收益后,农民工才有机会真正留在城市,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因此,可以说支付城市生活成本的能力是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基础。而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资本所决定的。城市生活资本包括权利资本、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农民工的权利资本来源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分析农民工城市生活能力的宏观制度环境条件。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个体获得社会经济地位的自致性因素,也是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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