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被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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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机构
关键词
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 民法通则; 姓名权; 人格权; 荣誉权; 司法制度; 损害赔偿; 名誉权;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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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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