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

被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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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福惠
刘木林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提请权; 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 字面审查;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3.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本文通过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提请权宪法规定的分析,论证了普通法院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提请权的法理依据,认为普通法院的提请权不仅对履行捍卫人权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弥补议会审查体制的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但是对提请的程序和情形也没有做出规定,只是一种字面上的审查。本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合宪性怀疑时,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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