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

被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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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爱民 [1 ]
机构
[1]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4
关键词
个人资料; 立法模式; 理论基础; 资料权;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04.03.039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全球范围内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进行的立法 ,可以分为两大模式 :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动机、基础概念的界定与基本原则的定位上 ,而其区别则集中体现在立法模式与权利基础方面。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取法德国 ,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借鉴两国关于基本原则的实质性规定 ,弥补两国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选择一般人格权为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并将资料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明确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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