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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与审查框架——兼与杜强强、王锴、秦小建教授商榷
被引:49
|作者:
张翔
机构: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通信秘密;
基本权利限制;
宪法漏洞;
基本权利竞合;
法律保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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