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被引: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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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利益冲突; 利益位阶; 价值选择; 利益平衡; 实践调和;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4.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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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9 / 90 +176-177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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