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被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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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1 ]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隐私权; 基本权利;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8.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但它却被确认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通过宪法解释方法将知情权列入宪法基本权利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需要处理好处于其上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处于其下位的"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卷宗阅览权"、"隐私权"保护之间关系。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争议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诉讼,它需要我们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中作出积极的回应,方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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