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正当的课税抑或服务贸易的壁垒?

被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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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智勇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服务税; 用户; 常设机构; 301调查;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20.04.006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752.68 [特种贸易];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020206 ; 1201 ;
摘要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规则的挑战,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方案之前,欧盟及部分国家相继推出了数字服务税方案,其共同点是对其认为用户对价值创造具有重要贡献的特定数字服务课税,并以企业提供这些数字服务的收入而非净所得为应纳税额。表面上看,数字服务税采用了间接税的形式,但具有对数字企业的所得间接课税的效果,并以美国公司为主要纳税人。数字服务税加重了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者的税收负担,并引发是否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义务相符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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