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被引:18
|
作者
屈茂辉 [1 ]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0
关键词
有体物; 有形物; 无形物; 虚拟财产; 动产; 不动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 )无形物。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有形物中,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是十分重要的分类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应当坚持传统的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17 / 23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