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居住权问题 评《物权法草案》第十四、十五章

被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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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1 ]
机构
[1]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
关键词
地役权; 供役地; 需役地; 居住权; 所有权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一、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一)关于地役权的类型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契约设立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意定地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意定地役权之外,还承认有法定地役权的存在。之所以有法定地役权,主要是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有绝对的必要(比如说汲取生活用水),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规定需役地的所有人直接依法取得对供役地的地役权,不需要取得供役地所有人的同意。法定地役权,由于依法而存在,完全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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