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协调新模式

被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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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1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60
关键词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法制协调手段; 区域行政立法;
D O I
10.13937/j.cnki.sjzjjxyxb.2007.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随着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协调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问题已显得十分重要。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想法不切实际,定期协商机制及成立共同协调机构的协调方式效果不佳,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行政立法的形式是最佳选择。要通过完善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的另一种合法形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解决其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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