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 ,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 ,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 ,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 ,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 ,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 ,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 ,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 ,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