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报告

被引:44
|
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课题组
傅国庆
机构
关键词
被告人认罪; 罪名; 犯罪事实; 控辩协商; 量刑建议; 美国辩诉交易; 公诉机关; 检察院; 庭前会议; 庭前审查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
D O I
10.14020/j.cnki.cn37-1430/d.2016.03.023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一)认罪认罚界定1.主动、自愿——认罪内涵界定。被告人认罪应当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如果只承认其具有犯罪事实(进行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但是并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不能构成认罪。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具有犯罪事实但是认为自己的罪名应为较轻罪名,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但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亦不构成认罪。只有
引用
收藏
页码:100 / 104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