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被引:11
|
作者
陈绍玲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公开传播权; 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 法律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引用
收藏
页码:41 / 47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