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门槛,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均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从内在逻辑看,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具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依据。从外在价值上说,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均需要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正当化机制,而被告人认罪认罚反过来需要以从宽处理作为动力机制。随着速裁程序的试点,我国刑事审判已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级"递简"格局。但这一格局存在以下问题:着眼于简化审判程序的改革无法有效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三种程序之间的繁简分化程度不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率偏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实现对审判案件总量的控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引入协商程序,改进速裁程序;引入程序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