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

被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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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剑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显失公平; 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尽管学说上不乏争议,但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法》第54条的显失公平制度应遵从《民通意见》第72条,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不承认主观要件,不仅面临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价值层面也难以成立。就规范目的而言,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之体现,与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并无关联。它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合同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双务合同,亦不限于民事交易。在一些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采类似于动态系统论的立场,综合考虑主客观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变更原则上优先于撤销;变更合同条款时,原则上应模拟当事人真意,不宜直接套用相应的任意性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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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5 / 174 +180
页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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