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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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公示;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6.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合同有偿、完成公示以及转让合同有效,从整体上看,这种规定基本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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