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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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至 [1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记录; 自动化处理; 档案系统; 可获取记录;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关于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世界范围主要有"自动化处理+档案系统""只保护记录""区分对待"三种立法模式。其中,欧洲地区所采取的"自动化处理+档案系统"模式影响最为深远。以英国法为例,其围绕着信息的可获性对形式要素作限缩解释,个人信息的形式要素原则上为"自动化处理","相关档案系统"只是"自动化处理"的补充。只有当手动处理的相关构造或机制达到与计算机系统类似的精密程度以至于能迅速、准确地锁定特定个人信息时,才能满足"相关档案系统"的要求。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采取"只保护记录"模式,英国法的解释方法仍具借鉴意义。具体而言,该款规定应在我国法中被普遍适用,该款的"记录"应解释为"在当下查阅与处理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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