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社会控制限度

被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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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道晖 [1 ]
机构
[1] 《中国法学》杂志社
关键词
社会控制; 自我防卫; 比例原则; 自卫原则; 刑法志; 立法主体; 污染现象; 立法权限; 施塔姆勒; 公民宪法权利;
D O I
10.13519/b.cnki.nulr.1997.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是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但过度的控制也会产生负作用。本文从立法中的社会自我防卫原则和立法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比例规则上,论述立法对社会控制所应掌握的"度"。超出这个"度",就可能造成立法专横,产生非法之法或恶法。作者进而提出对恶法的抵抗权和克服泛立法主义和立法浪费、立法污染现象,实行适度的立法节制等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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