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两种法制观念 信托的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罗马法上的信托观念来源于拉丁文fideicommission,它由fidei(信任)和commissum(委托)构成,其意义上的解释即为基于信任关系为第三人利益将财产托付给他人。罗马法中的许多制度,尤其是在遗赠和继承方面,在开始时都与信托有关。根据罗马固有法律,并不是所有的市民尤其是身处异邦的人民都能够通过遗嘱来安排遗赠或继承,而实际上人们却总是希望向无权接受遗赠或继承的人留下些财产。这样,信托的设立主要就是遗嘱人为了使那些没有能力和资格直接依据市民法受取利益的人而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