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探讨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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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用江 [1 ]
机构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 立法规定; 债权人; 当事人; 放债人; 赔偿额; 间接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违反合同;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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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争议最大、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探讨性意见。一、损害赔偿范围以财产损害为限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形式: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后者又叫精神损害。这两种损害有时单独发生,有时相伴而生。这两种损害是否都可以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对于违约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没有专门规定。从德国民法对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来看,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日本民法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赔偿,亦无明文规定,有些学者主张可类推适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来看,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仅限于侵犯了四种人身权即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违约造成精神损害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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