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

被引:135
|
作者
程啸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处理; 免责事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998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999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引用
收藏
页码:1001 / 1017
页数:17
相关论文
共 3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