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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
被引:23
|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廖益新
[
1
]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律系 福建厦门361005
来源
: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
营业所得;
常设机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713.36 [电子贸易、网上贸易];
学科分类号
:
1201 ;
摘要
: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意义,在于标志非居民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应以其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及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活动的性质、数量规模和时间延续性,来判定它与来源国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判定的标准为网址活动的时间延续性、营业性和网址功能的系统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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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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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税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廖益新主编,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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