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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空洞化与错案的形成——一个错案解析
被引:6
|作者:
潘剑锋
何兵
机构:
[1] 博士研究生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3]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来源:
关键词: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当事人;
证据制度;
错案;
证据不足;
书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一、案情 原告:广西泰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若; 被告:香港万隆发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文。 (一)一审案情及裁判要旨 原告诉称:1994年4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总额为2,508,750美元的买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交货时间为1994年6月30日前。在成交确认书签订的前后,先后分8次将上述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于同年5月20日开具收款收据,并于同年7月10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但至同年10月仍未履行,请求:1.返还货款2,508,750美元;2.支付违约金1,505,250美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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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8 / 12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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