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关系

被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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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华 [1 ]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立法研究所
关键词
软规则; 法律化; 差异性; 社会公德; 非正式制度;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7.05.004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唇齿相依,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绝不能不予区别而杂揉并用,更不能彼此取而代之。因为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决定了社会调整规范多元的必然性。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硬规则的并存和实施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作用有限以及互相弥补的必然性。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道德所蕴含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下限;第二,道德的调整的领域广于法律;道德的传播方式缓慢于法律。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依然是一种社会整合的基本手段。将道德与法律杂揉并用或者彼此取代,决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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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孟子[M]. 上海古籍出版社 , 朱熹 注,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