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治理中政府的权责定位

被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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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红飞 [1 ]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治理; 政府; 权力; 责任;
D O I
10.19572/j.cnki.ldkx.2019.14.008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大数据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则是大数据治理的核心命题。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应该打造一套"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需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过渡。政府探索大数据治理的责任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数据资源分配机制,二是制定大数据治理责任清单,三是建立健全大数据监管机制,四是完善政府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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