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比较了中美两国陪审制对民主、公正、自由、人道这四种基本价值的体现,在肯定了我国参审制的意义的同时,提出我国陪审员应当在基数更加广泛的人群里随机抽取;我国审判员在合议庭中人员比例可以很小,而陪审员的比例应当更大;我国还应当改变现在简单多数进行裁决的做法,在立法中对重大案件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以保障少数人的自由;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死刑案件应当率先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进行死刑复核的合议庭应当有陪审员参加,以保障死刑在公正与人道之间的慎重选择。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目前由于不具备实行陪审团制的条件,只能实行参审制,但它具有过渡性,应当创造条件,最终实行陪审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