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被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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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学清 [1 ,2 ]
汪涌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2]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避风港; 通知删除; 明知应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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