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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由Token持有者切入
被引:24
|作者:
陈吉栋
[1
]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块链;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代币;
智能合约;
合伙型联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The DAO事件暴露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意义,而切入点是Token持有者,这一切入点的选取符合技术特征并具有积极意义。"公司说"不符合DAO平台将所有人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技术特征;"准组织"说尚未解释"准"的法释义学含义及其适用效果;只有"合伙企业说"具有合理性。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备主体性,可以形成独立于Token持有人个人意思的总意思,以Token持有人账户为基础,具备自有财产,以合约和共识机制为基础,具备组织性要件,这可以满足准则主义的程序要件。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符合联合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要件,是合伙企业。在目前阶段,合伙成员间责任的承担,可适用联营制度,由Token持有各方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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