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猛烈的一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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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毅
机构
[1] 广播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OTT TV; 互联网电视; 牌照; 电视机; TV; 运营商;
D O I
10.16045/j.cnki.rti.2013.02.023
中图分类号
G229.20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2011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181号文件《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模式OTT TV合法化。但经营权仅限于: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百视通、杭州华数、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7家。于是,国内出现了电视机厂商、视频网站纷纷直接与牌照方合作,生产可直接上网的互联网一体机和接收内置平台。一旦这种传输模式得以普及,通常电信运营商所掌控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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