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信托:一种数据治理的新方案

被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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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志勇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信息安全; 数字隐私; 信息受托人; 公共数据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722.014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D91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理论阐述阶段;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方案,建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独立的数据信托服务。英国已经推动了各种数据信托试点,提炼出数据信托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和五种法律结构,为各国开展数据信托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可以借鉴英美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在数据交易和公共数据管理方面探索中国的数据信托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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