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再谈良性违宪兼答童之伟同志 郝铁川

被引:41
|
作者
郝铁川 [1 ]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
良性违宪; 社会变革; 成文法; 宪法; 根本法; 童之伟; 法律规则; 越轨行为; 社会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如何处理好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滞后性和先导性、秩序和正义等方面的关系,如何摆脱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浪漫主义情结,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由此出发,我写了《论良性违宪》一文,意在给法律至上论者提出一个例外,实际上也是对这个命题给予必要的补充。它会遭到同仁的批评,早在我预料之中,我也愿意就这个问题与朋友们共同研究,促进学术繁荣。本文不想就《论良性违宪》所举某些事例是否属于违宪进行争辩,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谁也无权定论,但我仍然坚持“良性违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的看法。中国的改革,在前
引用
收藏
页码:23 / 24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1 条
  • [1] 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华夏出版社[美]塞缪尔·亨廷顿,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