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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财产权的形成:从法律结构到市场结构
被引:61
|作者:
胡凌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
财产权;
市场基础设施;
法律结构;
市场结构;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20225.00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1201 ;
摘要:
数字市场的培育和数据要素确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且前者更加关键。两者之间未必存在强关联,即有效市场运行不一定需要严格意义上的数据确权,但要发挥数据财产权的市场功能却需要以有效市场为前提。由此需要思考一个允许包括数据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市场究竟如何形成。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当要素生产的速度和规模相对稳定时,创设特定权利有助于形成预期、进一步稳定生产和流通,而在初创市场中,要素确权就不太可能发挥其特定功能。在讨论要素确权的问题时,在理论上就需要区分其法律结构和市场结构,当前者符合后者需求时就会成功,而无视后者则会成为一纸空文或增加社会成本。根据互联网产业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实践,数字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要素流动并不依赖于要素的明确确权,只有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设计,确保市场生产和流通的安全和秩序,才能实现较为持久的要素交易或交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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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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