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研究——以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为例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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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静 [1 ]
机构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市场监管二处
关键词
协同行为; 反垄断; 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意思联络; 平行行为; 垄断行为; 执法机构; 艾司唑仑; 三唑氯安定; 抗惊厥药; 药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三种形式,包括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世界反垄断执法经验和趋势表明,随着竞争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反调查技巧也随之提高,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和决定实施垄断协议的显性垄断行为,逐渐向难发现、难识别、难取证、难定性的隐性垄断行为转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3家艾司唑仑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探讨有关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和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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