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德性法理学及其中国意义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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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建军 [1 ]
机构
[1]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德性法理学; 德性伦理学;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6.04.007
中图分类号
B82-051 [道德与政治、道德与法制];
学科分类号
01 ; 0101 ;
摘要
得益于复兴中的德性伦理学的学术智慧,以索伦为代表的美国法理学家提出了德性法理学的学术命题,反思了以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为主导的规范伦理学对法理学的影响,提出法理学必须回归亚里士多德。良善立法不能止于防止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保护权利,而是要致力于促进人类繁荣,使人类能够过上卓越的生活;法律的基本概念不应限于福利、效率、自决或平等,而是必须纳入德性、卓越及人类繁荣。法官应当有德性,且应当做出有德的裁决;法官应当根据他们的司法德性而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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