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的定位及法律性质

被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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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义松 [1 ]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排污权; 客体; 行政许可; 现代财产权体系;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5.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污染物排放管理效率的一种市场化手段。政府的管理方式也要随之变革。市场化机制需要明确的产权界定。有关排污权的定位和性质,理论界存在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行政法权利说及环境权说等争议。从权利客体看,排污权是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纳污和自净能力的利用,因此排污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的一种独立权利类型。排污权源于行政许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一项行政法权利;同时行政许可具有赋权属性,排污权因此获得财产权内核。排污权是排污权制度运行诸环节和诸关系中的权利总称,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类新型财产权;这类新型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共同构成开放的现代财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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